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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林凤腾爱飞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11号
案件名称四川西林凤腾爱飞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西林凤腾爱飞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西林凤腾爱飞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兴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曲景文。

上诉人四川西林凤腾爱飞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凤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航公司以凤腾公司在“通航之家”等网站发布的文章,显著使用“爱飞俱乐部”商标,侵犯其商标权,并由广东省珠海市公证处在广东省对该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涉及信息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东省是本案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凤腾公司认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连接点只有侵权行为实施地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凤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凤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是针对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普遍性规定。

而本案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来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既非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法院,故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二)虽然目前国内针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的一般司法解释与旧的特殊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并未明确规定何者优先适用,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理并参照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裁决”制度综合分析本案应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来确定管辖法院。

而且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是法律规范从一般到特殊或从特殊到一般发展的结果,也是“相同的同等对待,不同的区别对待”的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单纯“一般规定”的新旧变化并不能破坏其与特别规定在构成要件逻辑结构上的关系,也未能与特别规定形成真正的新旧法律规范关系,这种情况下,除非立法者事先明确表示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应仍坚持“特别规定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但原审法院未考虑新的一般司法解释与旧的特别司法解释之间发生冲突时具体的适用问题,而是援引新的司法解释作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中航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中航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认为,其为“爱飞客俱乐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但凤腾公司在“通航之家”等网站媒体发布《西林凤腾爱飞飞行俱乐部入驻成都华阳》文章,在新闻宣传中显著使用“爱飞俱乐部”标识;

且在中航公司向凤腾公司发出《关于停止使用“爱飞俱乐部”标识的函》后,仍在“通航之家”、“私人飞机网”、“中国直升机网”等相关网站及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小飞机”迎来“大时代”,全国首家通航主题俱乐部限额招募免费会员》等文章,并显著使用“爱飞俱乐部”商标,凤腾公司这种使用“爱飞俱乐部”作为商标和企业宣传标识行为,误导公众,容易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故请求判令凤腾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中航公司起诉时提交有关网站、媒体的网络打印件、截屏打印件等资料,以证明凤腾公司涉嫌存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及在主要新闻媒体宣传企业标识为“爱飞俱乐部”。

本院认为:根据中航公司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涉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涉嫌侵权行为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航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凤腾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审查本案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凤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凤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号《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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