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琳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539号
案件名称上海琳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琳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

委托代理人任洁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琳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林。

委托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琳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