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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娜利服饰有限公司、尹锦锦与尹锦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531号
案件名称浙江娜利服饰有限公司、尹锦锦与尹锦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娜利服饰有限公司,尹锦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531号原告:浙江娜利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燕凤。

委托代理人:杨慧丽。

委托代理人:徐力。

被告:尹锦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

委托代理人:刘兴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娜利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尹锦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娜利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娜利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浙江娜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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