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4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三镇乐购超市,经营者王清,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号,注册号:420106600329640。
委托代理人廖斌,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三镇乐购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俊主审,人民陪审员陈长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宣判前,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