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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朱从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30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朱从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朱从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30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任华。

委托代理人安艳宾。

被告朱从敏。

本院在审理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朱从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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