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30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任华。
委托代理人安艳宾。
被告朱从敏。
本院在审理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朱从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