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5002号原告:读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0106151R。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肖,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丘市承营百货商行,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凌河镇西涝山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4MA3NK93R7E。
法定代表人:李秀芬。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读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丘市承营百货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