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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唐山市丰润区嘉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2知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唐山市丰润区嘉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唐山市丰润区嘉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麦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113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3018450713039XE。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嘉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2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954556812。

法定代表人:韩宝民。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麦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郑八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07XJM565。

法定代表人:冯连军。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嘉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麦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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