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5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泉区博视康眼镜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经营者云国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泉区博视康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2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玉泉区博视康眼镜店���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剩余525元退还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