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00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三联电脑商行。
经营者滕建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
上诉人永嘉县三联电脑商行与被上诉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嘉县三联电脑商行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嘉县三联电脑商行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嘉县三联电脑商行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永嘉县三联电脑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