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57-1号原告:新疆鄯善华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张功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永旭,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山口伟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
法定代表人:李静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鄯善华兴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与被告阿拉山口伟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恒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兴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华兴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的金额为1963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华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原告新疆鄯善华兴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被冻结、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