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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鄯善华兴铸造有限公司与阿拉山口伟恒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57-1号
案件名称新疆鄯善华兴铸造有限公司与阿拉山口伟恒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鄯善华兴铸造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伟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57-1号原告:新疆鄯善华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张功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永旭,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山口伟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

法定代表人:李静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鄯善华兴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与被告阿拉山口伟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恒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兴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华兴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的金额为1963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华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原告新疆鄯善华兴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被冻结、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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