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长区艺之轩文化办公用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曹张新村。
经营者马騳驫。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卡公司)与被告南长区艺之轩文化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卡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游卡公司预交),由游卡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