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4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美华百货超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记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天河美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