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柯丹,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付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慧、冯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柯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董某在黄石市东方装饰城开设了集成吊顶经营部,从事橱柜、五金、集成吊顶零售业务。
同年10月,董某通过qq聊天结识了在浙江嘉兴生产集成吊顶的母某甲(另案处理),得知对方可以生产假冒XX品牌的电器产品。
经查看样品后,董某决定从母某甲处购进上述假冒产品在其店中对外销售。
随后,董某多次以先付款后收货的方式,从母某甲处购进大量假冒XX品牌浴霸、灯具及厨卫电器组件在其店中对外批发、零售,并通过二人在农业银行各自开设的账户进行结算。
2014年3月17日,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被告人董某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各类假冒XX品牌浴霸、灯具及厨卫电器专用组件共计1028台。
次日,董某在接到黄石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向该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董某店内已销售假冒XX品牌电器共计1712台,销售金额为131984元,库存的假冒XX品牌电器1028台的价值为98794元,已销售及库存假冒XX品牌电器合计2740台,价值为230778元,且上述浴霸、灯具及厨卫电器组件均系未经许可生产的假冒XX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上述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均已被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母某甲、母某乙、明某的证言,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XX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书证,XX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意见书、价格证明,黄石荆山联合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1984元,数额较大,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8794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董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本院委托,黄石市黄石港区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董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