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217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新纪元大道北,高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
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飘飘,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超越汽车配件经销处。
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区3栋123号。
经营者王春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超越汽车配件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余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