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明电器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经营者黄镜海,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明电器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