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55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继足百货店,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延安路6号君升市场121号门面。
经营者刘继足,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继足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继足百货店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被告在未被告知识别方法的情况下,进有4只拖把,没有销售出去就被工商局查处收缴了,侵权终止没有造成危害,原告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诉讼,实为跨管辖区域;
2、被告在辖区工商部门办理了经营执照,为合法经营者,又为受害者,将被告上诉于异地法院不妥,系原告对有管辖权法院的不尊;
3、真正侵权的是生产厂家和总代理与供、批发商,是他们造成了原告损失,而非被告,要赔偿也只能是他们,原告应将他们立为被告。
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给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第一审案件,虽然被告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均位于衡阳市行政辖区内,但因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故该案依法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继足百货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继足百货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70元,由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继足百货店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晖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银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