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华齿装载机配件经销处,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河路北沿岸111号普国汽配城18排31-32号华齿装载机配件大全门市。
经营者施文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华齿装载机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