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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庆与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58号
案件名称魏庆与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魏庆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服装工业园邵德西路。

法定代表人卢贤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耀荣、聂慧娟,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庆,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辉,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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