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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漳州龙文区优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861号
案件名称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漳州龙文区优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漳州龙文区优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

委托代理人:姜磊。

被告:漳州龙文区优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达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龙文区优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漳州龙文区优创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漳州龙文区优创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龙文区优创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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