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886号罪犯张黎新,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毕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3)杭江刑初字第9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黎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履行34500.00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现已实际执行一年四个月。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黎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黎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黎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黎新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黎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