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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4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何驰。

委托代理人:何科能。

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粟坤进。

委托代理人:郭明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诉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何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应减半收取26900元,本院准予原告何驰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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