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驾道(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毛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晓恒,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耀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黄岸港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世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慧,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明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驾道(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黄岸港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驾道(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驾道(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驾道(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60元减半收取计25080元,由原告驾道(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