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035号原告:北京龙旭浩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曾冠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旻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侠,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广州波秀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雪花。
原告北京龙旭浩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波秀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龙旭浩胜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北京龙旭浩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是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