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43号原告程瑞琪,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长金,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之光,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伟波,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玲、张国庆,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琪与被告何伟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