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49号起诉人: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dominoprintingsciencesplc),住所地:英国,cb238tu,剑桥郡,剑桥,巴希尔,特拉法尔格路。
法定代表人:安德鲁·赫伯特,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起诉人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从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起诉的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看,并不属于上述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