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01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HINDONGHOOM。
委托代理人:章于冰。
委托代理人:祈裕。
被告:曾茂林。
委托代理人:肖冬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茂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