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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星月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郑知民初字第319号
案件名称原告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星月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31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高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星月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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