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虞放河与韩玉明、无锡明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锡知民初字第241号
案件名称虞放河与韩玉明、无锡明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虞放河,韩玉明,无锡明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241号原告虞放河。

委托代理人朱清韵、邵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玉明,经营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光辉路868号。

被告无锡明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杨市。

原告虞放河与被告韩玉明、无锡明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放河提交书面说明,表示缺乏资金交纳本案诉讼费用,要求暂不处理本案纠纷,故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