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77号原告:创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冬冬。
委托代理人:曲川江。
委托代理人:王月琴。
被告:上海网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彬。
被告:宁波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网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59元,减半收取9379.50元,由原告创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