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南汇区工业园区汇成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DavidDe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式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锐博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钟萃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显国,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国红,男,汉族,1966年5月1日生,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胜利新村16幢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锐博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锐博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