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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浔叶开金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湖知初字第308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浔叶开金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叶开金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知初字第30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马继克。

被告:南浔叶开金副食品店。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浔叶开金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浔叶开金副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浔叶开金副食品店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浔叶开金副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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