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吴伟敏,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汤驰亮,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南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稻香路23号3幢1-3层。
法定代表人史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吴伟敏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南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常知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市南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常州市南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吴伟敏专利号为ZL201020111730.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