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陆小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丽茵。
上诉人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必达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必达公司是涉案专利名称门锁(V1)、专利号201130143391.X的专利权人,申请日为2011年5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日。
力维公司未经必达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该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侵犯必达公司的专利权。
诉请判令力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和专用模具;
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承担律师费、取证费等23355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力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佛山市,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必达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可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力维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故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力维公司要求移送管辖的主张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力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力维公司负担。
力维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必达公司所称属实,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必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的内容,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
本院认为:必达公司以力维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力维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必达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因此,力维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力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力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