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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639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永香茶叶商行,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永香茶叶商行(经营者林武鐤)。

委托代理人李鑫棠,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建国,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张珊珊,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永香茶叶商行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永香茶叶商行以已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永香茶叶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永香茶叶商行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元,由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永香茶叶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 韡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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