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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吉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6373号
案件名称丁吉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吉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6373号罪犯丁吉伟,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南省焦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1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吉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丁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吉伟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11日至2015年7月2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

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吉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吉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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