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东白盆窑208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飞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善京,董事长。
原审被告郭章荣(系北京华美福超市业主),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乡刘段寨村*组**号,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西里**号。
上诉人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金良平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章荣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42605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良平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良平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千三百三十八元,由上诉人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