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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渝南风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997号
案件名称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渝南风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南风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殿武,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南风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富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渝南风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证据保全申请费100元,由原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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