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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隆尧县唐尧商城东街炫友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5知民初3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隆尧县唐尧商城东街炫友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隆尧县唐尧商城东街炫友通讯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3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亮,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云,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隆尧县唐尧商城东街炫友通讯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隆尧县隆尧镇唐尧商城东街。

经营者:赵文龙。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尧县唐尧商城东街炫友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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