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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卡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泉民初字第151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卡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卡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卡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周昌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卡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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