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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森坤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汕中法知民初字第20号
案件名称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森坤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汕头市森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知民初字第20号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程志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吉华,系该司法律事务部经理。

被告:汕头市森绅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裕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森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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