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欧特福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村人民路***号。
经营者汪德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姚忠群。
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欧特福超市、姚忠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知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