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汇银金融商务中心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东方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永生。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大街店,住所地陕西省乾县东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照。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林,1977年2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大街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彭永刚审判员 张军海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