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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1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王爱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1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爱华,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三路**号,注册号:420106600347298。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文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蔡晶晶、人民陪审员宋银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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