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晗、李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355号
案件名称刘晗、李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晗,李洋,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晗(李洋之妻),女,曾用名刘慧洁,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朝。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洋(刘晗之夫),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三街坊**号楼*单元*号,与刘晗为夫妻关系。

公民身份号码4112021988********。

委托代理人:李海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然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晗、李洋与被上诉人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东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刘晗、李洋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刘晗、李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3、刘晗、李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郑知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

刘晗、李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晗、李洋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朝,一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刘晗、李洋于2015年11月26日以已于与一东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缤纷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一东公司亦于2015年11月26日以已与刘晗、李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晗、李洋申请撤回上诉,一东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准许刘晗、李洋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刘晗、李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