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罗宁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陈嘉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文婷,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大同,公民身份号码×××5521。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罗宁日用品店、文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罗宁日用品店、文婷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罗宁日用品店、文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