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欧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232号l1层1至4号及m层全层,组织机构代码30447642-x。
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国鹏,广东大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嘉伟,广东大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乐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31号319房,组织机构代码79736886-4。
法定代表人:陈晓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霞,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倩雯,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欧玺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玺百货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欧玺百货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诉讼权利,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欧玺百货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232号l1层1至4号及m层全层,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欧玺百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