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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乐活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欧玺百货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619号
案件名称广州乐活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欧玺百货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欧玺百货有限公司,广州乐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欧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232号l1层1至4号及m层全层,组织机构代码30447642-x。

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国鹏,广东大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嘉伟,广东大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乐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31号319房,组织机构代码79736886-4。

法定代表人:陈晓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霞,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倩雯,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欧玺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玺百货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欧玺百货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诉讼权利,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欧玺百货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232号l1层1至4号及m层全层,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欧玺百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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