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8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大禾塘永发日化店,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大禾塘红岭路(冒家大楼7号)。
经营者李能志,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大禾塘永发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姚瑜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巾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