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法国巴黎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
法定代表人BenjaminDubuis。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雨花台区浙恒涂料辅材批发部,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凤台南路75号亿源装饰城20幢12号。
经营者袁继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雨花台区浙恒涂料辅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雨花台区浙恒涂料辅材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雨花台区浙恒涂料辅材批发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