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4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诺基亚公司。
住所地:芬兰埃斯波凯拉卡基*号。
法定代表人:哈克兰塔·爱娃·卡丽娜,该公司法律知识产权董事。
法定代表人:莫林·保罗·亨利·克里斯蒂安,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吴丽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小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邱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诺基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名称为“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号为200480001590.4)作出第215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后经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高行(知)终字第981号行政判决,诺基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2015年10月29日,本院对该申请再审案件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侵权纠纷的审查须以涉案专利权的行政再审申请的审查结果为依据。
因此,在上述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结束之前,本案需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