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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才与广州市七星明珠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67-2号
案件名称王天才与广州市七星明珠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天才,广州市七星明珠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67-2号原告:王天才,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七星明珠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才诉被告广州市七星明珠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才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才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七星明珠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天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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